国家演员的评定主要依据《演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》,该办法将演员职称分为四个等级,即国家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和四级演员。其中,一级和二级演员为高级职称,三级为中级职称,四级为初级职称。
评定国家一级演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:
1. 对艺术有卓越的创作或表演成就,有代表性的作品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。
2. 在中国国内外演出场次和演出质量有较高评价。
3. 具备演员应有的道德、职业素养,尊重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,无不良社会行为记录。
4. 在本行业中有广泛的社会声誉,受到同行和广大观众的认可和尊重。
5. 评选国家一级演员需要先由申报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,并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。最终评定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公布。
评定过程包括提名阶段、初评阶段和终评阶段。提名阶段由相关部门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演员进行提名,也可以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函。初评阶段,候选人需提交作品集、概况、简历、社会评价等相关材料。终评阶段,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,最终确定评定结果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级别的演员评定标准有所侧重,一级演员更注重艺术成就和社会影响力,而二级演员则侧重演技和其他方面的表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