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理部队演员离婚问题,应当参照以下规定:
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
这类情况不适用一般离婚案件处理的规定,不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。
一方为非现役军人,另一方为现役军人
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,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,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》,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。
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,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,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》,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双方均为现役军人
离婚流程应先经双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、调解,无效时,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转由法院判决。
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条件,并经对方同意的,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,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。
如一方坚持离婚,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,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,调解无效的,政治机关出具证明,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
-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这些规定确保了军人在离婚时的权益受到保护,同时也考虑到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。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,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,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