演员演出禁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:
演艺人员从业规范
遵守社会公德、坚守契约精神、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。
不得出现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煽动民族仇恨、违反国家宗教政策、宣扬邪教、参与非法活动等行为。
禁止性行为
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假唱、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。
不得表演方式恐怖、残忍,或利用人体缺陷、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。
不得发表违反法律法规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、侮辱诽谤他人等不当言论。
不得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,进行虚假宣传、误导消费者。
职业行为
不得因个人纠纷或冲突影响剧组的拍摄进程。
不得拖延工作进度,必须按照剧组安排的时间表准时完成拍摄任务。
不得私自离开剧组,除非得到导演或副导演的允许。
联合抵制
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的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,协会将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实施1年、3年、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。
复出规定
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,本人或其所属单位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。
其他规定
演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多个剧组,即不得轧戏。
因演职人员个人言行导致作品产生具体损失(例如停播、撤档等),出品方有权追责索赔。
这些禁令旨在规范演艺人员的行为,维护演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,并保护观众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