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女证明应当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具。具体办理流程如下:
提交申请材料:
收养人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会、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、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。
提出书面申请:
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,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文件和当事人是否适格进行审查。
审查与登记:
审查通过后,办理登记,并发给收养登记证。
公证登记:
如果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登记,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。
建议收养人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,并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和登记,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