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生证明应在婴儿出生的医院或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办理。具体办理地点和程序如下:
在婴儿出生的医院办理
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,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》、婴儿父母的《结婚证》和《户口簿》,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。
孩子出生的医疗机构有权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。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,应当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等人,携带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,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。
在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办理
父母持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本和《出生医学记录》在新妈妈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领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非本地户口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,由其父母(监护人)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、婴儿父母的身份证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,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建议
准备齐全材料:办理出生证明时,需准备父母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、生育证以及接生医院出具的《出生医学记录》或《孕产妇保健手册》。
注意办理时间:办理出生证明的时间一般是周一至周五全天,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医院而异,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医院或妇幼保健院。
妥善保管:出生证明非常重要,务必妥善保管,避免涂改、丢失,如有丢失或损坏,应及时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