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星偷税的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:
阴阳合同:
明星通过签订两份或以上的合同,其中一份对外公开,一份私下签署,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。对外合同通常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而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。
成立个人工作室:
明星通过成立工作室、独资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,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,并将个税税率降至35%,从而降低企业赋税。
片酬“税后价”:
明星与合作机构私下达成协议,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,并要求制作方支付“税后薪酬”。
股权代替片酬:
一些明星用股权或分红代替片酬,这些收入不算片酬,因此不违规,且税率较低。
多个工作室:
明星可能设立多个工作室,通过不同工作室之间的业务往来和税务筹划来降低整体税负。
多阶段合同:
明星将合同拆分为多个阶段,通过不同阶段的合同来规避较高的税率。
吃透政策红利:
明星在某些地区设立“壳公司”,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,例如在霍尔果斯等地注册大量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企业。
虚假业务转换收入性质:
一些明星通过虚构业务或转换收入性质来进行虚假申报,从而隐匿个人收入。
这些手段和策略利用了税法中的漏洞和不足,使明星能够逃避应缴纳的高额税款。然而,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,一旦被查处,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声誉损失。